2023.09.07 公告
財團法人台灣雜糧發展基金會誠信經營規範
第一條:訂定目的:財團法人台灣雜糧發展基金會(以下稱本會)為建立誠信經營之組織文化及健全發展,特訂定本規範。
第二條:適用範圍:本會之董事、監察人及全體職員。
第三條:規範原則:遵守財團法人法、政治獻金法、貪污治罪條例、政府採購法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其他業務行為有關法令,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。
第四條:權責部門:
1.由執行長擔任召集人,成立專職小組負責本規範制定、修正、推動、宣導及教育訓練。
2.稽核小組為檢舉案件之受理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。
第五條:規範內容:
1.本會之董事、監察人及全體職員,於從事組織及營運相關行為之過程中,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、承諾、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,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、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,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。
2.本規範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,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、餽贈、佣金、職位、服務、優待、回扣等。但屬正常社交禮俗,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,不在此限。
3.本會應本於廉潔、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,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,並建立良好之組織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,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。
4.本會應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。
5.本會於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規範;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,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業務活動中確實執行。
6.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督促本會防止不誠信行為,並隨時檢 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,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。
7.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,並應隨時檢討,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。
8.本會對外網站、年報揭露其誠信經營執行情形。
9.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,並鼓勵董事、監察人及全體職員提出建議,據以檢討改進本會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,以提升本會誠信經營之成效。
第六條:檢舉制度及檢舉人保護措施:
1.本會稽核小組為檢舉案件之受理單位,接獲檢舉案件時,應陳報執行長核定專責單位負責查證工作。但被檢舉人若為執行長時,應陳報董事長核定專責單位負責查證工作。
2.檢舉人得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、電話、郵寄或傳真等方式提出檢舉,內容應載明真實姓名、聯絡方式及事件具體內容,並提供相關佐證文件,惟不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或無具體事證者,得不予受理。
3.案件受理後應以密件立案,其受理及調查過程,有利益衝突之利害關係人應予迴避。
4.調查檢舉案件之查證方式,依案情需要得以電話、書面或面談等方式為之,進行查證工作時,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,並提供必要之文件及資料,對於檢舉內容所涉及相關當事人身分及其所提供訊息或資料,應嚴予保密不得洩露。
5.調查單位應於收件一個月內完成調查,並陳報調查結果,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,於調查報告完成核定後,十個工作日內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。
6.檢舉受理、調查過程及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或電子檔,並保存五年。保存期限未屆滿前,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,應繼續保存至訴訟終結止。
7.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,不得洩露足以識別或推知其身分之資訊,也不得因檢舉案件而遭不當處置。
第七條:申訴: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對檢舉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一個月內,以書面提出申訴。前項申訴案經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。
第八條:獎懲:
1.經查證被檢舉人確有違反法令或本會誠信經營規範者,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,並視情節輕重,依本會規定提報懲處,另董事、監察人如有違法情事者,應送董監事會議處。
2.為鼓勵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,經查證屬實,將依其檢舉情事之情節輕重,依本會相關規定獎勵檢舉人,惟檢舉人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,依相關規定辦理懲處。
第九條:誠信經營規範之有關資料及報告等,應建立檔案,妥慎管理。
第十條:本規範經本會董事會同意後辦理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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