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會法規

REGULATIONS

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作業要點
2023.09.07  公告
一、台灣雜糧發展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,使員工安心投入工作,避免於執行職務時,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人員、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。

三、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,指在工作場所中所發生,藉由不合理之對待與不公平之處置所造成持續性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或侮辱行為,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、被威脅、羞辱、被孤立或受傷,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身心壓力。

四、為防治前點所列職場霸凌行為,俾提供員工免受職場霸凌之工作及服務環境,本會設置申訴管道如下:
(一)申訴電話:(02)2351-9016
(二)申訴電子信箱:taiwan.gfdf@msa.hinet.net

五、本會為加強所屬員工有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,應妥適利用各種集會、數位通訊傳播等傳遞職場霸凌防治相關資訊。

六、本會設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小組(以下簡稱本小組),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。
(一)本小組置委員三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執行長兼任,其餘委員,由執行長於同仁中圈選之,並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。
(二)本小組委員任期三 年,期滿得續聘(派),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
(三)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。

七、職場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,並得向本小組提出申訴。
前項申訴,以書面提出,確認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。
申訴書(如附件一),應載明下列事項,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:
(一)申訴人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職稱、住居所及聯絡電話。
(二)有委任代理人者,應載明其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職稱、住居所及聯絡電話,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(如附件二)。
(三)申訴事實發生日期、內容、相關事證或人證。
申訴職場霸凌事件者,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,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,以最後一次事件發生時間起算之。

八、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本小組作成決定前,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,但代理人撤回申訴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;其經撤回者,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申訴。

九、本小組處理程序如下:
(一)接獲職場霸凌申訴事件,除有第十點不予受理之情形外,應予錄案受理。不受理之申訴事件須通知當事人。
(二)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,調查結束後,應作成調查報告書(如附件三)。
(三)申訴事件之評議,得通知當事人、關係人到場說明,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協助。
(四)本小組對申訴事件之評議,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。決定成立者,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;決定不成立者,仍應審酌審議情形,為必要處理之建議。另申訴事件經證實,申訴人有誣告之事實者,亦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。
(五)申訴決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(六)申訴事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調查完成並作成評議,必要時得延長 一個月,並通知當事人。

十、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:
(一)申訴不符規定。
(二)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。
(三)申訴人非職場霸凌事件之受害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。
(四)同一事由經申訴評議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,再提起申訴。
(五)對不屬職場霸凌範圍之事件,提起申訴。
(六)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。

十一、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、調查、評議之人員,對於處理申訴事件所獲悉之內容,應負保密義務。

十二、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調查、評議之人員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自行迴避:
(一)本人或其配偶、前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。
(二)本人或其配偶、前配偶,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。
(三)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、輔佐人。
(四)於該事件,曾為證人、鑑定人。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調查、評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當事人得申請迴避︰
(一)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。
(二)有具體事實,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。
前項申請,應舉其原因及事實,向本小組為之,並為適當之釋明;被申請迴避之調查、評議人員,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。
被申請迴避之調查、評議人員在本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,應停止調查、評議工作。但有急迫情形,仍應為必要處置。
調查、評議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不自行迴避,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,應由本小組命其迴避。

十三、職場霸凌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,本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。

十四、當事人有輔導、醫療等需要者,本會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,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。

十五、對於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、監督,確保申訴決定之懲處或處理措施確實有效執行,並避免有報復之情事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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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7號5樓之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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